《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12年来,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此,省政府提请对此进行修改。26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该法的修改决定草案时提出诸多意见。
关键词——就业歧视
很多委员都认为,目前的性别歧视中,以就业歧视最为普遍。吴晓蓓委员说,高校博导带一群女博士成为常见风景线,这不是因为女学生特别好学,而是她们就业难,不得不继续往上读,这又间接导致现在高校女教师比例过高。唐进委员说,现在很多就业歧视是“隐形歧视”,招工简章不写明,但是在实际选人用人时,总是以种种理由拒招女性。王永顺委员说,女性55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也是劳动权上的性别歧视。55岁的女性恰好从生理、家庭等种种束缚中解放出来,却反而面临退休,很不合理。姜道远委员说,在跟国家上位法没有原则抵触的情况下,我们省可以设立一些创新举措,体现社会进步,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女代表比例
草案提出,要将省、设区的市人大代表中的妇女比例逐步提高到30%。多数委员赞成提高妇女代表比例,但是觉得具体比例可商榷。
王时中委员说,国家上位法对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写成逐年提高比例比较好。假如女代表素质高,突破30%也可以,不要设置上限。
有些委员认为,关于女性领导的规定,不要局限于规定政府中女领导干部的要求,也要考虑到企事业单位。
关键词——“婚内强奸”
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草案第35条第2款成为委员热烈议论话题。
唐惠勇委员说,妇联上访中关于“婚内强奸”的很多,给女性造成巨大痛苦,对此要严惩。杨布尔委员说,在离婚判决未生效前,有些婚内强奸行为属于丈夫的报复性行为,性质十分恶劣。陈怡群委员认为,从女性提出离婚要求起,男方就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目前的法律责任也比较轻,法规不能仅起个宣传作用。
许多委员认为,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些问题,如性骚扰、财产知情权、婚内强奸等,应当注意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密切结合。比如婚内强奸问题,关键在于举证难。对有些问题把握不准,实践难以操作的,法规不宜具体。
关键词——性骚扰
草案对“性骚扰”作了进一步界定,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标志着发“黄段子”短信、讲“荤笑话”等行为,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可被当作性骚扰。草案还明确“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从源头上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委员们对此规定普遍认同。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目前职场办公环境性骚扰、就餐桌的黄段子、荤短信非常严重,有的就是性暗示。作为职场男性如何自尊自律?他试举例说,比方我可以对面前的女士说,我非常乐意跟美丽的某某小姐一起工作——只能到此,再说就越界涉嫌性骚扰了。(吴剑飞 王晓映)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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