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20日电(胡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短信诈骗近400万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施文华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另外两名主犯许阳山、郭永成及从犯金云也分别被法院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起,薛玉郎(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对上海市地区移动电话用户实施短信诈骗,即向不特定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透支”等虚假银行卡使用记录短信,诱骗对方汇款至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内。2005年8月、9月间,施文华等四人为谋取薛玉郎等许诺的薪酬而参加这个短信诈骗团伙。
在诈骗活动中,施文华负责短信诈骗所需银行卡、一号通号码和回笼赃款、汇款等事项。施文华伙同他人先后骗购70余张银行卡,还购买大量一号通号码,一同提供给薛玉郎等人。期间,施文华还受薛玉郎等人的指使,组织人员将被害人的被骗款项从短信诈骗团伙控制的银行卡内取出,在按约定提成后将余款汇至台湾地区。
此外,金云在明知施文华参与短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施文华购买部分银行卡和一号通号码、提取部分被害人钱款、整理全部银行卡和一号通号码以及制作相关财务记录等。许阳山负责发送诈骗短信。郭永成则负责冒充金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来电,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账至短信诈骗团伙所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内。
至案发,施文华、金云共计参与诈骗65名被害人的钱款289万余元,许阳山共计参与诈骗29名被害人的钱款86万余元,郭永成参与诈骗4名被害人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文华、许阳山、郭永成、金云为图钱财,参与短信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施文华、许阳山、郭永成在共同诈骗中所起作用重要,依法均应以主犯论处。金云帮助施文华购买部分银行卡和一号通号码、整理银行卡等,在共同诈骗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以从犯论处,可予减轻处罚。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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