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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书记:特区立法权是中央的最重要支持

  http://www.wx216.com 2007-07-27 新华网

“只要有立法权,深圳就还是“特区”!”今年初,全国人大通过新税法,深圳的最后一项经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特殊优惠宣告结束,特区还特不特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昨天(25日),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表示,特区立法权,是中央给深圳的最重要支持。

15年前,深圳史无前例地获得立法权,如今特区立法覆盖了深圳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三分之一是在国家没有相关法例的情况下新创的。前天下午,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15周年座谈会暨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召开。

立法权是特区最大的优势

深圳能成为一座人均GDP达到8815美元、百业兴盛社会稳定的现代化城市,与15年前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立法权密不可分。当时只有省级人大才拥有立法权。

7月24日,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老领导李灏等相聚五洲宾馆,围绕着“特区立法权”抚今追昔。回想起15年前的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领导们仍然兴奋不已。

原深圳市市委书记李灏谈及此事依然激动:“《决定》明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体现了中央对深圳的大力支持。

李鸿忠也认为中央对经济特区的最大支持,就是特区立法权。他说,依靠税收的优惠政策和特区立法权,深圳建立了极为重要的制度平台。深圳并无政治优势,若无特区立法权,则很难在发展中巩固“特区”地位。正因为中央给了深圳立法权,深圳才发挥了最大的力量。

取得立法权并非一帆风顺

作为祖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许多事情深圳必须先闯先干。许多领导都清晰记得这样一件事情:在取得立法权之前,香港李嘉诚的公司和西门子公司等国内外一些大型公司准备进驻保税区,在和深圳方面签订的合同里面,对方都明确了一项条款:待保税条例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法治的重要性日趋凸现。但在当时,法律除了少数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提请省人大通过外,大多是政府性规范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旦出了特区便不被认可,打官司也不能成为依据。为了适应和稳定新的经济现象,就需要立法。1988年,深圳终于提出了拥有特区立法权的建议。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同邓小平也颇有渊源。据了解,在深圳提出特区立法权之后,当时的国家体改委便派人到香港做调查研究。之后,他们给国务院写了一份报告,提出“全面执行香港的法律制度”,这大大出乎了深圳当时领导的意料。中央领导看完报告后批示:除了全面执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外,其他都同意。随即,中央有关部门成立小组,开始着手起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议案。作为关系深圳命运的一件大事,很多深圳官员激动不已。

但事情并非一帆风顺,1989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开幕,有关部门提交了《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在会上,不少代表对授予深圳立法权提出反对意见,因为当时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并没有成立,代表们还提出了一条很现实的质疑:深圳连立法主体都没有,怎么授予立法权?

此后,中央先后派出调查组,调研深圳的立法权事项。主要观点认为:特区立法权从法律的层面难以操作,我国的政权体系是五个层次,不存在半省级的政策。

1992年春天,邓小平再次视察深圳,指示深圳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当时的市委书记李灏向邓小平表达了特区立法权的想法。恰逢此时,深圳市人大的筹备工作完成。当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

15年制定法规规章296项

有了中央的支持,深圳不负众望。记者获悉,截至2007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96项,覆盖了全市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296项法规,约1/3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优秀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1/3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1/3则属于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

1993年,深圳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等,这些条例为1993年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试验;1995年出台的律师条例,在律师体制、律师行业管理、律师提前介入案件等方面,为1995年的《律师法》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宝贵的经验。

多年来,深圳创造了无数个第一,立法也不例外。1995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无偿献血历史先河;1998年《政府采购条例》出台,成为全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出台的《行业协会条例》,是全国第一个行业协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加快发展和培育了工业领域的行业协会,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金璐 周敏 闫爽)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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