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教育 | 小学 | 中学 | 拜师 | 校园 | 济困 | 艺术 | 文化 | 法制 | 体育 | 招聘 | 星座 | 博客 | 论坛
  资讯>新闻焦点
国务院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管理彻底收支两条线

  http://www.wx216.com 2006-12-26 东方网

按照国务院最新下发的文件,从明年开始,土地出让收支将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在土地收益新分配中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的同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100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100号文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这就是说,明年开始土地出让金不再成为第二财政或小金库。”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李全博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收益分配明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表示,2004年之前,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即“取之于农,用之于城”。

此后2004年,国务院出台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让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此次100号文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除了之前规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之外,增加了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农支出等新范围。

其中,文件规定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但100号文并未规定各自比例。

一位财政系统人士表示:“此次土地出让金分配方案中没有具体比例,主要是涉及到几个部门之间有些不同看法,需要在落实中适当调整。”

不过文件仍是指出了收入的重点使用方向: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等。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100号文还相应积极保障地方政府利益。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 国土资源部备案。文件明确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这样,土地收购储备的融资模式就得到了有效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王小映表示,长期以来,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不取决于市场上对某类土地的需求,而是取决于当年财政拨款如何分配使用,容易导致土地收购储备的不稳定。

同时,文件还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各地盲目储备土地。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孙荣飞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明年支农土地收益金预计超千亿元    2006-12-22
·审计署明年将对土地出让金展开专项审计    2006-12-22
·国土部官员:三季度普宅土地供应比重超过七成    2006-12-22
·以土地换金钱 广州花都原副区长受贿138万受审    2006-12-22
·11起特别重大事故的283名责任人受处理   2006-12-21
·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丁晓兵同志荣誉称号   2006-12-21
·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丁晓兵同志荣誉称号   2006-12-21
·美国务院称对六方会谈抱有希望 争取获积极成果   2006-12-19
·美国国务院称朝鲜要价高 但对会谈取得进展乐观   2006-12-19
·2006年中国土地调控五大关键词    2006-12-19
热点综合新闻
· 北京福寿螺患者病后
· 较强冷空气侵袭 中
· 北京市人群密集场所
· 中日今起共同研究历
· 埃及支持伊朗和平利
· 中国加强防务安全磋
· 中央六部门加强政府
·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
· 国务院文件规定土地
· 财政部今对外发布0
招 商 广 告
打工不如开个小店
富力桃园盛装开放
花园生活新品上市
国贸阳光两居三居
薄板建筑风景大宅
丽质天成湾临北京
别墅造镇十月揭幕
西直门外商务领袖
做富人区高薪房东
观唐二期即将开盘
 
 
联系方式  –  公司介绍  –  网信招聘  –  保护隐私  –  友情链接  –  客户投诉  – 
文网文[2006]029号    京ICP证050326  
Copyright © 2004 网信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14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050326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05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