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教育 | 小学 | 中学 | 拜师 | 校园 | 济困 | 艺术 | 文化 | 法制 | 体育 | 招聘 | 星座 | 博客 | 论坛
  资讯>新闻焦点
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http://www.wx216.com 2006-12-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李亚杰 郑玮娜) 正在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青回城设立的,有些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中共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

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而且城镇集体财产不像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样清晰、稳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也不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样相对固定,因而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同时,相应增加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热点综合新闻
· 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
· 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
·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
· 全国人大拟立法统一
· 吴邦国主持十届全国
· 上海市长:防止制度
· 杀手血洗富婆一家潜
· 埃塞俄比亚总理宣布
· 埃及一家三口感染禽
· 专家:中国足球受挫
招 商 广 告
打工不如开个小店
富力桃园盛装开放
花园生活新品上市
国贸阳光两居三居
薄板建筑风景大宅
丽质天成湾临北京
别墅造镇十月揭幕
西直门外商务领袖
做富人区高薪房东
观唐二期即将开盘
 
 
联系方式  –  公司介绍  –  网信招聘  –  保护隐私  –  友情链接  –  客户投诉  – 
文网文[2006]029号    京ICP证050326  
Copyright © 2004 网信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14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050326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05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