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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制定完成 “重奖”叩问行政奖励

  http://www.wx216.com 2008-01-30 北方网

近些年,某某政府单位或个人获颁“重奖”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行政奖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不久前,《公务员奖励规定》新鲜出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规定》的颁布,无疑会使公务员奖励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

然而,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各种行政奖励的讨论,并不会因此规定的出台而画上句号。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视线,已经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蛋糕”上。最近,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提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另据了解,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

重奖蔚成风气

退出“黑三甲”获奖百万元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则新闻拽住了很多人的眼球。

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给予重奖,奖金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主,主要为各环保重点城市的地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重点城市中对改善当地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果然,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谓“黑三甲”之列的阳泉市政府成了“重奖之励”下的首个“幸运儿”。2007年11月,山西省政府发出文件,对阳泉市重奖100万元。

其实,山西这样的“大手笔”在全国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广东省便从当年起,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重奖,最高额可奖励500万元。

重奖措施实施后,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单中,包括连平在内的47个县(市)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其中有14个县(市)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

此后,国内一些省市也相继采取了重奖公务员的举措:

――2005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设置100万元大奖,犒劳综合成绩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长,符合条件的每名局长分别得到20万元奖金;

――2007年2月,在广西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当地相关领导表示,对计生工作干得好的县区党政一把手奖励最高3万元;

……

一时间,“重奖”似乎成为一种风尚,而因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也不绝于耳。

特殊激励?谬赏主义?

会不会抽掉责任和义务的底线

山西的“重奖”之举一出,招来一片反对声,网上的“声讨”言辞颇为锋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职责吗?就像保安必须守好大门、医生应当认真治病一样,本来就是分内之事嘛!做不好就该问责!

靠重奖本身就是一个应急行为,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奖励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

……

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则认为:别说奖励200万,奖2000万都行,只要能把环境治理好!

争论中,有一种声音甚为特别: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谬赏”!重奖实则是一种谬赏主义!

谬赏一词,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谬赏,不要滥罚”。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所言,所谓“谬赏主义”,实际上是通过将应该的提升为需要褒奖的,将不太应该的模糊为应该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会生活的底线。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将众多人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掉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表示,应当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的功能和作用,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严格区分公务员的职责、职权以及相应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关系。对于本身属于职务、职责行为范围内的事情不宜“重奖”,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或行业存在的滥施奖励、门槛过低的做法,在行政奖励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以规范,从而体现奖励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呼唤法律约束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

虽然对行政奖励的看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是共识:行政奖励特别是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当严格按法行事。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励其实早有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并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区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而且,《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的10种情形。

“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奖励的具体标准还不够清晰,有关规定在执行中也不够严格。”湛中乐说。

刘旭涛也指出,《公务法》虽然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但没有列出奖金的具体幅度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一些地方倒是早已制定出相应规定。2002年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明确界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即便记一等功,也只能“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发给不超过6000元的奖金或者奖品”。

专家呼吁,对行政奖励标准、数额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应当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加以厘清,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回归规范。

行政奖励该如何立法?

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各种奖励的法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目前,我国省部级以下的奖励活动开展得较多,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至今尚未建立。

不久前,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实际上,有一系列疑问有待于法律去回答:行政奖励由谁颁、颁给谁、怎么颁、奖什么?行政奖励与公务员奖励是什么关系?类似科学技术奖励这样的各种奖励受不受行政奖励法规制?……

刘旭涛认为,从各国经验看,行政奖励的获奖者多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一般很少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行政奖励的公平和公正,也能防止公权对行政奖励资源的滥用。长春市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就明确给出额度:行政奖励将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领导干部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奖励的内容应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刘旭涛表示,政府奖励更多地应体现一种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荣誉,无论是否针对公务员,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重奖,似不足取。湛中乐强调,在行政奖励法制定过程中,尤其应该在立法层面避免地方再出现所谓的“重奖”之赏。

湛中乐建议,建立系统、完善的行政奖励体系,还得合理设定行政奖励的权限,进一步健全行政奖励的程序。“从中央到地方,不能太散,更不可泛滥。”湛中乐说,行政奖励代表着政府引领社会价值的方向和高度,也是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低的尺度,属于稀缺性资源,因而必须是“高标准、严要求”。

据悉,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预计这一体系将在未来几年内全面建立。

相关

《公务员法》规定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必须符合的10种情形: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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