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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争执驾车冲撞摩托车司机致其遭它车碾死

  http://www.wx216.com 2008-01-24 东方网

2007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慈溪浒山街道青少年宫路上发生一起因口角引起的甲壳虫轿车撞人案件。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这起轰动一时的“甲壳虫轿车撞人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昨天在慈溪浒山法庭开庭审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定性,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也成了昨天庭上各方争辩的热点。昨天法庭未作判决。

案件回顾 

一句口角引发一起撞人致死案

2007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暂住在慈溪浒山街道的黑龙江籍孙某开着一辆黄色大众甲壳虫轿车,和妻子徐某一起去吃早饭。

“甲壳虫”由北往南行驶至浒山街道青少年宫路时,因当天台风刚下过雨,在骑摩托车的浒山街道人叶某身边停车时,积水溅到了叶某身上,双方发生争执。其间被孙妻劝开,当时周边有10来名目击群众。

根据警方笔录,叶某指责孙某:“我人差点被你撞死了!”而孙某说:“撞死你怎么了?”

当叶某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同方向驶到甲壳虫轿车前方时,孙某突然启动“甲壳虫”用车头撞叶某的摩托车,致使叶某摩托车失控倒地,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出租车碾压,叶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没有下车救人,但报警称出了交通事故。

慈溪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此立案侦查,并于当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予以刑事拘留。

2007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孙某被慈溪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警方透露,孙某26岁,在慈溪周巷接管丈人一家电器厂,自己还有生意。孙某和妻子都是“海归”,在新西兰留学时认识。

据了解,叶某今年38岁,经营一家小厂,事发当天上午,他驾驶摩托车刚送完11岁的儿子去培训班。叶某家属说,撞人者家属补偿了他们共计90万元。

现场

法庭旁听席“爆棚”

“甲壳虫”撞人案于昨天下午两点,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慈溪浒山法庭开庭审理(因慈溪法院法庭正在拆建)。

昨天下午1点多,当记者来到浒山法庭时,门口已挤满了人。这起案件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记者听到一位路过的人一看这场面说:“哦,今天是甲壳虫撞人案开庭的日子。”

下午1点半,法官、公诉人、被害人代理律师、被告人代理律师都已坐到了席位上。法庭的旁听席很小,不一会儿就被人挤得爆满。被害人叶某的母亲抱着儿子的相框,坐在了最前面哭泣。

下午两点,法官准时敲响了法槌。被告人孙某被法警带上了法庭,孙某中等个,脸胖,戴着眼镜,显得比较冷静。孙某,黑龙江籍人,1982年出生,大众传播专业硕士学历,是留学新西兰读取的。

庭审

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公诉方表示:孙某有自首情节,判刑上可从轻考虑

宁波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还委托了律师作为其刑事案件的代理,认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代理律师认为是交通肇事罪。

孙某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自己不是想撞死孙某。只是想“蹩”一下孙某,吓唬他一下,并没有想撞的意思,后来是怎么发生的他自己也搞不清楚。

公诉方对孙某“只是想吓唬对方一下”的表述,认为是避重就轻了。公诉人拿出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案卷笔录,包括孙某本人,其妻子还有案发现场两边的店面人员、目击群众,详细地记录了案发过程。认为包括其妻的笔录、警方提供的碰撞后的车辆照片均可以证实,孙某加油门进行撞击。

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读了不下5名目击证人的证言,有附近的饭店、烟杂店、报亭、美容用品店等人证言,还原了当时的现场:

双方争吵后,甲壳虫轿车突然加速撞向摩托车。还听到“砰!”的剧烈的撞击声。

公诉人拿出了警方拍的现场照片,当时甲壳虫轿车已冲过了中间的黄线到对向车道上。叶某和摩托车就在对向车道上,出租车当时为了避让冲上了路边的人行道。

孙某为琐事引发争执,继而丧失理智撞人,有主观故意性,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方表示,案发后孙某表现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判刑上可予从轻考虑。

被害人代理律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孙某主观上“视人命如儿戏”,放任了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

该案被害人刑事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表明,孙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特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定性。并认为孙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代理律师认为,当天正好是台风过后的雨天,而且上午9点正是上下班的高峰期,而浒山青少年宫路,是一条市中心繁华的城市道路,来往的车流量很大。

而作为一个有两年驾龄、有硕士学历的孙某应该知道,用质量完全大过于摩托车的轿车,不管是“蹩”、碰还是撞击都是可能产生伤人、亡人的后果,却仍然实施其行为,事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从证人证言上反映,现场孙某说了“撞死你怎么了?”而在被劝上车后,孙某还打电话想叫朋友来帮忙报复。这件事起因是开车积水溅到他人的琐事,孙某驾驶不当,不但不自我控制,反而逞强好胜。此外,孙某是北方人,而叶某是用本地方言说话,孙某在并不能确定对方是否真的在骂他情况下,就很气愤,实施撞人。

代理律师认为,孙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没有亲自向任何司法机关自动投案,也不符合电信方式投案的法律规定。孙某在事发后虽然报警,但是报的是交通事故,致使首先来现场的是交警,处理发现是案件后,刑警才过来。

孙某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而且有主观上“视人命如儿戏”的心理特征,放任了致他人死亡这一结果发生的可能,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特征。代理律师还认为,在繁华马路上实施此行为,对公共安全也构成破坏,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代理律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

撞死人是因后来对面驶过来一辆出租车造成,这是客观事实

被告方邀请了两名代理律师,一名来自北京,一名是浙江的。他们认为,该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叶某死亡的后果,是孙某不能预见的。孙某视力不好,在吵架后进入车内,发生撞碰的时候没有戴眼镜。而且当天下雨,雨天路滑,也是孙某对事件后果无法预见的因素。

撞死人是因为后来对面驶过来一辆出租车,这是客观事实。他们认为,这个很关键,当时是雨天,司机应该减速缓行,而对出租车当时的时速、有没有违章等情况,却没有作调查。

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在发生后经过很多媒体报道,舆论对一些证人的表达产生了一些影响。

孙某的车子是与摩托车碰擦,可从痕迹上看出来,孙某只是想“蹩”一下摩托车。叶某的最终后果是外来因素造成的,不应该让甲壳虫车来承担出租车带来的后果。以间接故意杀人定性不适合。被告代理人认为,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公诉人认为,出租车司机在自己的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眼前四五米处飞过来一个人,通过现场照片可见,出租车在当时已及时作出避让,向右冲上了人行道,但还是来不及。“甲壳虫”故意撞击与叶某倒地后被撞致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择日再审

最后,站在庭上的被告人孙某表示:“我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

庭审3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再开庭审判。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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