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1月22日 阜新一露天煤矿将建成为国家矿山公园 电镐在海州露天煤矿内作业(11月20日摄)。目前,国土资源部门已开始对辽宁阜新海州露天煤矿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环境恢复。据悉,曾经是亚洲最大机械化露天煤矿的海州露天煤矿将在今后几年内建设成为国家首批矿山公园。 海州露天煤矿是我国“一五”计划期间建造的大型露天煤矿,从1953年到2003年底,共生产煤炭2.1亿吨。2005年,海州露天矿由于煤炭资源枯竭正式宣布闭坑破产。 新华社记者 任勇 摄
继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继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后,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气、金属非金属、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一。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核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标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超过原标准的50%。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暂行办法》还指出,企业应当为从事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财务保障有新规
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5章、28条,分为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财务监督及附则。
该办法规定,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高危行业区分为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四类企业,分别按照一定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各省级政府已制定实施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衔接。安全费用的用途主要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安全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
该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当年提取的安全费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如有不足,不足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该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现实需要而制定的。安全生产关系着职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投入不足,由此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经过长达一年的调研、论证,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总局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抵抗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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