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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淳民政局坚持为被撞身亡流浪汉索赔

  http://www.wx216.com 2006-12-26 新华网-现代快报

桐庐民政局

替无名氏维权成功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桐庐县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相反判决。昨天(25日),记者致电有关部门,该消息得到了证实。这起无名氏被撞身亡的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31日晚上。当晚,在桐庐县境内的省道上,司机姚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因疲劳驾驶打瞌睡,车辆失去控制,撞上迎面走来的一男子,造成该男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死亡男子的身份却一直无法查明。

今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姚某提起公诉。引人注目的是,桐庐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为无名氏索赔33万余元。

桐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该法有关规定,身份不明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伤亡的,损害赔偿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而身份不明之人是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三无人员”,属社会救助对象,民政局是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由其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桐庐县民政局)33.8万余元。

胜诉背后

有地方法规的支持

从民事索赔的法律角度来看,“桐庐案”与“高淳案”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那么为何两家法院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我们有地方法规这个‘尚方宝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桐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宋科长一语点破。

今年3月底,浙江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第61条有这样的表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具体到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目前浙江还没有一个真正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是我们可以将其广义理解为政府相关部门。民政局与无名氏之间正好是救济与被救济的关系。这样,通过这个地方法规,民政局的维权也就名正言顺了。事实上,法院的判决也正是依据了浙江的地方法规。”

记者查阅了2004年10月底通过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现其中并没有对无名流浪者出事故后赔偿的规定。

最新进展

高淳民政局准备上诉

那么,“桐庐案”作为一个判例能否对浙江以外的法院产生借鉴作用?诸如南京高淳的被撞流浪者,能否因为“桐庐案”的出现,而不再是“撞了白撞”?

南京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对此持谨慎态度。他说,中国的法律体系所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决必须援引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他认为,今后其他地区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桐庐案”可以起到参考作用,“但仅仅是参考而已。所以我们千万别想当然地认为:桐庐民政局胜诉了,高淳民政局就一定也要胜诉。”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鲁民同样认为,“桐庐案”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性。“‘桐庐案’的前提是浙江省在地方立法上的支持,而当其他地区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很可能会发现套用不上这样的前提,这时法院只能慎重断案。”

“要上诉的。”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的陈秋林是“高淳案”的代理律师,他表示民政局正在研究,准备上诉。当被问及理由时,他只说了四个字:“心有不甘。”(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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